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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2632号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李楚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15 17:43:59  稿件来源: 作者: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5民初2632

李楚莹:

本院受理(2024)粤0115民初2632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李楚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涉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转普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614日上午915在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涉外和商事审判中心(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号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郑伟军(法官) 联系电话:020-84684571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蕉西路128号创享湾(原水岸广场)2栋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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