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助理为法官行使审判权提供协助,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受法官指导和监督。
2.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归纳、整理诉讼争议点。
(2)审查梳理需要处理的程序性事项。
(3)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召开庭前会议。
(4)审查案件是否需指定辩护人或指定代理人。
(5)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7)办理财产保全、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
(8)处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电来信来访,协助法官进行判后答疑。
(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10)进行判前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
(11)协助法官草拟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
(12)校对裁判文书,对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必要技术处理。
(13)协助法官总结审判经验,撰写案例分析、审判信息、司法建议等文字材料。
(14)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3.法官助理可以旁听庭审、庭询,协助法官提审被告人,并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4.法官助理不得独立从事以下工作:
(1)主持庭审、庭询。
(2)审查采纳证据。
(3)认定案件事实。
(4)合议案件时发表表决意见。
(5)对诉讼程序作出决定。
(6)属于行使审理权和裁判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5.法官助理所在审判业务部门可结合部门实际,调整法官助理的具体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