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审核批准程序事项、综合指导审判工作、督促统一裁判标准、全程监管审判质效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
2.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3.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初任法官和调任与原审理案件性质不同的新岗位工作的法官自任职之日起半年内(最长不超过一年)独任审判拟判决的案件,虽不报审批,但判决前须报庭长或副庭长审阅,庭长或副庭长可以提出书面参考意见。
4.院长具体行使以下审判监督管理权:
(1)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协调重大审判活动的组织工作;
(3)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
(4)主持对法官的考评和权益保护;
(5)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本院审批权限的规定,就案件审理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6)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分管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5.庭长具体行使以下审判监督管理权:
(1)负责本部门审判管理工作,组织、督促完成本部门审判工作任务。
(2)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3)对特殊案件的分案调整。
(4)研究优化案件办理流程、提升办案质效的各项措施。
(5)召集并主持法官会商会议。
(6)根据本院审批权限的规定处理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活动中的有关事项。
(7)案件承办法官因辞职、调动、退休、退额等原因离开本院的或依法不能行使审判权的,现承担原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可以指定本案原合议庭法官作出补正裁定等法律文书;原合议庭法官均不在本院的,指定本庭其他法官作出。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发生变化的,由庭长指定另行组织合议庭,作出裁定;
(8)履行其他必要的监督管理职责。
副庭长协助庭长履行前款规定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6.对于符合下列个案监督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领导、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领导、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法官会商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领导、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上全程留痕。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上述个案监督情形的,应当主动按程序逐级向庭长、院领导报告,并在办公办案平台全程留痕。
7.院领导、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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