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42号
荣成市伟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威时沛运货运(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本院(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该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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