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穗南法执字第701号
林郑兴:
关于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确认,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委托广东羊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林郑兴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316号1208房进行评估,现已经评估完毕。因本院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林郑兴送达评估报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为:该房屋交吉市场价值为620200元,不交吉市场价值为4962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人:邓志东法官 联系电话:020-3991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