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穗南法执字第108号
童志科:
关于你与广州市时代宏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委托广东中广兴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童志科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港前大道盛海大街4号3104房进行评估,现已经评估完毕。
因本院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童志科送达评估报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为:该房屋交吉市场价值为1329812元,不交吉市场价值为930868元。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邓志东法官 联系电话:020-3991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