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穗南法执字第1499-1号
吴斌:
关于你与周永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南法执字第149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你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周永强退还转让金45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3元、本案执行费58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可直接将款项划入本院帐号(划款后立即通知经办法官)
联系人:卓剑锋 电话:020-39911242
收款单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蒲洲支行 帐号:630157756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