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穗南法执字第1499-2号
吴斌:
关于你与周永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执字第1499-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南法执字第149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斌价值46045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可直接将款项划入本院帐号(划款后立即通知经办法官)
联系人:卓剑锋 电话:020-39911242
收款单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蒲洲支行 帐号:630157756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