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穗南法执字第1587恢字1号
周育全、朱月仪:
关于你二人与龚向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南法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二人未能按照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2012)穗南法执字第1587恢字1号执行裁定书。因本院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二人送达裁定,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育全、朱月仪价值66596.76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邓志东法官 联系电话:020-3991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