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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广州速时诚服装有限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6-05-08 07:04:07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41 

广州速时诚服装有限公司:

本 院受理原告陈齐良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速时诚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陈齐良货款保证金83143元及支付利息(以8314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82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齐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广州速时诚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 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梁颖法官    联系电话:020-399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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