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5民初152号
郭志群(户籍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八九顷东路2号):
本院受理原告梁锐明诉你及冯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郭志群和冯毅生共同向原告梁锐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29日其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程浩、人民陪审员陈惠文、人民陪审员何苏洪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冯静欣担任记录。定于2016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附:本院万顷沙法庭联系电话:020-84943257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兴路70号。
相关附件:向郭志群送达开庭公告.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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