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530号
徐永林:
本院受理原告曾桂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原告起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你向原告曾桂云支付拖欠货款3136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程浩、人民陪审员陈惠文、人民陪审员何苏洪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冯静欣担任记录。定于2016年3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本院万顷沙人民法庭联系电话:020-8494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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