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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云南鎏鎏商贸有限公司、邓广强、刘泽健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9-15 09:07:26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70

云南鎏鎏商贸有限公司、邓广强、刘泽健:

本院受理原告玛田音响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鎏鎏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瑞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向华、广州锐翔电子有限公司、周航、邓广强、刘泽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云南鎏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的行为,具体为停止销售、停止使用在产品外包装,以及停止使用在经营场所内、网站上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二、被告云南鎏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玛田音响有限公司120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玛田音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五年九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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