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穗南法执字第202-2号
凌红武:
本院执行的你(凌红武,公民身份号码XXXXX)与李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南法执字第202-1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凌红武存放于广州市XXXXXXXXXX号之一的财产一批(详见清单),以清偿债务。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经办人:黄志明 联系电话:020-3991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