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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执字第202-2号

发布时间:2016-05-08 06:16:24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穗南法执字第202-2

凌红武:

本院执行的你(凌红武,公民身份号码XXXXX与李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南法执字第202-1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凌红武存放于广州市XXXXXXXXXX号之一的财产一批(详见清单),以清偿债务。

特此公告

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经办人:黄志明   联系电话:020-3991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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