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穗南法执字第1056-1号
广州市梅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你公司(广州市梅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与廖齐好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南法执字第1056-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将廖齐好的姓名、住所和占公司股份(合计30.34%)记载于广州市梅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协助廖齐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黄明洁占公司7.43%股份、梁友珍占公司4.95%股份、黄国成占公司7.43%股份、张灼彬占公司5.58%股份变更登记至廖齐好名下的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050元。
逾期不履行,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本院可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经办人:黄志明 联系电话:020-3991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