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穗南法执字第1083-1号
冯锡泉:
本院执行的你(冯锡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与何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南法执字第108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清还给何绍华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30日起至欠款清偿时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给付,暂计至2014年5月30日为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810元。
逾 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 十五条规定,本院可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十四日
经办人:黄志明 联系电话:020-3991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