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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执字第1083-2号

发布时间:2016-05-08 06:21:04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广 州 市 南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穗南法执字第1083-2

冯锡泉:

本院执行的你(冯锡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与何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南法执字第1083-1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2014)穗南法执字第10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特此公告

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经办人:黄志明   联系电话:020-3991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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