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南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穗南法执字第1083-2号
冯锡泉:
本院执行的你(冯锡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与何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南法执字第1083-1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2014)穗南法执字第10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经办人:黄志明 联系电话:020-3991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