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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执字第1311号

发布时间:2016-05-08 06:28:03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2014)穗南法执字第1311

徐智英:

关于你与叶茂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南法执字第131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你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叶茂通支付赔偿款6326.11元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四年七月二日

 

可直接将款项划入本院帐号(划款后立即通知经办法官)

联系人:卓剑锋    电话:020-39911242

收款单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蒲洲支行

帐号:63015775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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