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731号
朱宏海:
本院受理原告林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以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10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731号
朱宏海:
本院受理原告林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以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10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