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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731号

发布时间:2016-05-08 06:30:35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731

朱宏海:

  本院受理原告林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以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41017日上午9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O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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