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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2号

发布时间:2016-05-08 06:33:33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2-1

王雨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蝶婵诉被告你及第三人吴小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481414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邓小春、梁凤茵

 话:399112363991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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