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51-1号
许天才:
本院受理原告彭辉生诉被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10时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邓小春、梁凤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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