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恢454号
吴焕焕:
关于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5执50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责令被执行人你方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生效判决,确认陕ADA2502 小型轿车(车架号 LMVHFEFZ3KA750996、发动机号71G2004A3298S0117)的车辆所有权人为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焕焕应配合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将本判决第二项中的车辆过户至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手续。吴焕焕应向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7941.1元和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鉴定费4500元。
二、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以下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其他财产。(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的财产变动情况。(三)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焕焕价值52780.05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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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李羿盟 电话:020-83007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