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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粤0115执6976号广州南沙区有建塑料有限公司与刘胡超、刘兴买卖合同纠纷的关于被执行人执行财产执行情况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6 11:50:2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执6976

刘胡超

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拍卖成交刘兴名下位于安徽省明光市祁仓路188号昌隆壹号8幢1单元701室,竞买人刘凯琴以最高价576200元竞得此外本院依法扣划刘兴银行存款4616.3元。本案总计执行到位款项为:580816.3元。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9056号民事判决书, 

刘胡超、刘兴需支付广州南沙区有建塑料有限公司货款60600元,一次性赔偿243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869元,诉讼费2792元,共计:93561元。

刘兴名下位于安徽省明光市祁仓路188号昌隆壹号8幢1单元701室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向本院申报债权金额为254660.99元,其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由于本案无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本案执行到位款项可以全部覆盖本案债权金额故本案分配如下:1、支付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费用为5762元;2、抵押权优先受偿,预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254660.99元,预留执行费3720元,待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另行分配;3、支付申请人广州南沙区有建塑料有限公司93561元,执行费1303元依法上缴;4、剩余221809.31元退还被执行人刘兴

本执行情况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李帅、石豪楠  020-8300712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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