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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粤0115执6832号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诚艺机电设备商行与杨招丰买卖合同纠纷的关于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30 14:37:01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执6832号

杨招丰:

各执行债权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多项债权财产分配,截止本次方案之前,被执行人杨招丰本次执行到位款526592元(为拍卖杨招丰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青大道20号时代廊桥花园南区33座1002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参与上述款项的分配。据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债权分配如下:

1、支付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费用为5265.92元;

2、支付何秀芳代为垫付税费4370.72元;

3、抵押权优先受偿,预留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282278.97元,预留执行费4134元,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另行分配;

4、剩余款项230542.39元足以清偿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诚艺机电设备商行全部债权,故支付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诚艺机电设备商行182376元,执行费2636元依法上缴;支付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汉篮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20432元,执行费206元依法上缴;

5、由于本案无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剩余24892.39元退还被执行人杨招丰。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对分配方案提出修正意见。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李帅、郭小洲  020-8300712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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