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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粤0115执恢11号刘树与冯国坚、陈国林借款合同纠纷的关于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5 18:53:15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执恢11号

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各执行债权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多项债权财产分配,截止本次方案之前,被执行人陈国林本次执行到位款120120(为拍卖陈国林名下车牌号为粤A8J388雷克萨斯NX200t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不足以偿还全部执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参与上述款项的分配。据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债权分配如下:

1、支付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费用为1201.2元;

2、受理费优先受偿。支付2022)粤0115执7145号受理费16741元;支付(2022)粤0115执7147号受理费30000元;

3、剩余款项72177.8元。本院于2023年5月8日依法向登记的抵押权人中企汇通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送达《申报债权通知书》,其收件后未在规定期限被向本院申报债权,故对其登记抵押债权在本案不予预留。

本案剩余款项不足以覆盖各债权人债权,由于各债权人均为普通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各债权人均为普通债权,由于本次执行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所有债务,故本次对于剩余各普通债权按剩余本金所占比例进行分配。比例系数为:72177.8÷(2300000+876200=0.022724,故分配刘树51581.2元,执行费684元依法上缴;分配黄劲棉19713.6元,执行费199元依法上缴。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对分配方案提出修正意见。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李帅、石豪楠  020-8300712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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