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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粤0115执恢10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佛山市巨名纺织有限公司、广州美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江武、江文、苏美纯、林意翔借款合同纠纷的关于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5 18:52:0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执恢10号

佛山市巨名纺织有限公司、广州美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江武、江文、苏美纯、林意翔、郭守华:

各执行债权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巨名纺织有限公司、广州美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江武、江文、苏美纯、林意翔执行财产的多项债权财产分配,截止本次方案之前,被执行人江文本次执行到位款5569500元(为拍卖被执行人江文名下位于黄埔区大沙地东599号大院7号901房),本案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执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参与上述款项的分配。据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债权分配如下:

1、支付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费用为50000元;

2、支付员鹏代为垫付税费462268.49元;

3、受理费优先受偿。支付(2023)粤0115执恢10号案受理费68028元;支付(2020)粤0105执16946号案受理费17125元;支付(2021)粤0112执7564、7565、7566、8128号案受理费9157.10元、2690元、3778元、13169元;支付(2021)粤1973执8993号案受理费30654.66元;支付(2019)粤01执3806号案仲裁费27616元;支付(2019)粤0106执7106号案受理费9110元;支付(2021)粤0106执707号案受理费628元;支付(2022)粤0118执2025号案受理费3557元;支付(2022)粤0118执3031号受理费7102元;

4、保留被执行人江文的房屋租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经查被执行人江文除本次拍卖房产外无其他住房,考虑到江文、林意翔与父母一起生活,需要赡养,可参考涉案房产附近80平方米左右住房租金标准约为4000元。本院认为应当在房屋拍卖款中扣除相应租金给被执行人江文,结合被执行人家庭实际状况,以及当地房租水平,对被执行人江文保留租金以计算六年共288000元;

5、抵押权有限受偿。剩余拍卖款4576616.75元,由于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权的全部债权,故支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4528450.75元,执行费48166元依法上缴。本案无剩余案款分配其他债权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对分配方案提出修正意见。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李帅、郭小洲  020-8300712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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