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审判公开>>法院公告>>正文

(2023)粤0115执恢293号案通知被害人领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2 15:40:52  稿件来源: 作者:

2023)粤0115执恢293

被害人刘海清、陈晓洲、李庆云、王芝华、孙艳、周演侣、石楚儿、邓海华:

关于潘祖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刑初63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追缴潘祖泉违法所得(以判决查明的事实为限),发还各被害人(追缴数额以各被害人损失和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为准);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潘祖泉予以退赔。因执行退赔事项,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经执行后被执行人潘祖泉主动向本院履行退赔的义务本院依照判决确定的各被害人及退赔数额,将执行发放给各被害人。本院根据你方在报案时预留的信息,通过电话邮寄通知书等方式通知你方提供收款账户,但仍未能联系你方或收到你方名下收款账户资料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你方,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邮寄或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的方式,提供你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下收款账户(需有明确账号具体支行、开户名信息))(按印或签名确认),并写上本案案号及联系方式,以便本院将款项退发你方;逾期未提供的,本院将对你方应得款项进行提存

特此公告。

 

 

zdqz

四年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李羿盟;电话:020-83007155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