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执恢293号
被害人刘海清、陈晓洲、李庆云、王芝华、孙艳、周演侣、石楚儿、邓海华:
关于潘祖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刑初63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追缴潘祖泉违法所得(以判决查明的事实为限),发还各被害人(追缴数额以各被害人损失和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为准);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潘祖泉予以退赔。因需执行退赔事项,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经执行后,被执行人潘祖泉主动向本院履行退赔的义务。本院依照判决所确定的各被害人及退赔数额,现预将执行款发放给各被害人。本院根据你方在报案时预留的信息,通过电话、邮寄通知书等方式通知你方提供收款账户,但仍未能联系上你方或收到你方名下收款账户的资料。现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你方,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邮寄或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的方式,提供你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下收款账户(需有明确的账号、具体支行、开户名信息))(按印或签名确认),并写上本案案号及联系方式,以便本院将款项退发你方;逾期未提供的,本院将对你方应得款项进行提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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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李羿盟;电话:020-83007155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