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听证,规范听证程序,提高人民法院听证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案件听证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采取阅卷、询问、听证等多种审查方式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3、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送达听证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即时通信等方式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案外人,并保存相关的电子证据;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5、公开听证可以由承办法官一人主持;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的,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听证。
6、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7、听证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听证的法官宣布听证开始,公开听证的事由;
(2)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陈述;
(3)主持听证的法官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
(4)双方互相辩论、质证;
8、听证一般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的,不进行公开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