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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23-07-28 10:21:00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一、民事诉讼

(一)受案范围: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金额5亿元以下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广东省内、诉讼标的金额1亿以下的本院有管辖权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的本院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

 

(二)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须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正、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证明;

2)原告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

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在立案时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提供证据材料,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并按顺序编号,列出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1)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

2)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3)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

4)其他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以上材料应依法办理公证、认证。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用A4纸张复印。

 

二、刑事自诉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⒋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

⒋重婚案;

⒌遗弃案;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住所地或住址、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2)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案号,写明生效时间,证明申请再审是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的;(4)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5)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说明新证据的来源和获得新证据的时间和方式。

2、原生效裁判文书(复印件)。

3、一、二审诉讼已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在起诉时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生活困难证明、低保证明(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的证明),失业证明或残疾证明。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救助条件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缓、减、免案件受理费;

2、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或申请未被批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3、本院为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节假日立案、预约立案。

4、提起刑事自诉、申请再审请到南沙法院立案庭办理。

 

 

立案咨询电话:020-83006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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