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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发布时间:2016-05-07 14:55:50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执行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执行书,按规定的格式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清楚,申请人是单位的要盖章。

 

2、提供案件生效证明:是本院审理的案件的,须提交由一审经办法官填写的案件审结情况表;是仲裁书的须由仲裁机构出具生效证明;是强制执行公证书的须提交双方确认具体债务数额的公证书和已签收公证书的证明。

 

3、 提供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三份〔(一、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裁决书、公证书等〕,并提供法律文书的原件由立案人员核对。

 

4、提供申请人的身份材料〔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单位的提供经当年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等;被执行人是法人企业的,须提供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

 

5、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提供保全措施的清单复印件。

 

6、对已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直接向本院执行局提出,并必须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由原执行员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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