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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类型和种类

发布时间:2016-05-07 14:50:16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下列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错误的;

2)原判采用未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或者未采用已经质证、认证的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实体处理错误的;

3)原判可能遗漏当事人或者判决第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错误的;

4)原判可能事实不清,需要重新查清案件事实的;

5)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下列涉诉信访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2)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争议较大的;

3)当事人多次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4)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下列司法赔偿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

2)赔偿方式或者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

3)赔偿数额巨大的;

4)社会公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

 

下列执行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

2)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3)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4)终结本次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

5)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6)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督促、执行申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涉及重大执行事项的。

 

属于上列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的,不进行公开听证。

 

不属于上列案件,本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公开听证的,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也可以申请公开听证,是否允许,由本院审查决定,并在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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