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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5-03-17 17:15:04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广州市法院网上立案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网上立案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开创全市法院立案工作的新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和我院《关于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水平的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全市两级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网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各级法院、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争创一流,以“公开、便捷、高效、优质”为目标,严格按照网上立案系统各功能模块的程序要求、时限要求、效率要求、质量要求等,对流程节点和工作过程实行科学、规范、系统的跟踪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三条    网上立案。网上立案是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的在线功能模块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专司网上立案人员通过在线阅读、语音对话等方式审查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种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

第四条    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市法院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民商事一审案件和执行类案件;基层法院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主要为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知识产权类纠纷、商事合同类纠纷和执行类案件。

第五条    负责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与人员。全市两级法院的立案庭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应指定至少两名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立案法官采用轮值方式负责本法院网上在线立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网上立案的审查形式。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网上立案的审查应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负责网上立案人员应对申请网上立案的案件,进行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进行审慎审查(审查要点见附件1)。

第七条    网上立案的释明引导。经审查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在审查结束时通过网上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经审查不符合立案件的,应在审查结束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留言功能或语音信息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第八条    一审民商事案件网上立案的时限管理。负责网上立案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至迟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审查结束当日将案件转入内网审判业务数据库,填写《案件审批表》,加盖个人预留电子签名,同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向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确认申请人缴费成功后,生成正式案号,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案处理,分案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送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正式案号、查询密码、业务庭的经办法官、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执行案件网上立案的时限管理。负责网上立案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审查结束当日将案件转入内网审判业务数据库,填写《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加盖个人预留电子签名,生成正式案号,同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案处理,分案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送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正式案号、查询密码、业务庭的经办法官、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网上立案的案件接收。负责网上立案人员应在正式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内网审判业务系统将案件移送经办法官,经办法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接收。

第十一条    网上立案平台维护管理分成二个部分,其中,互联网系统和审判管理系统的运行保障工作由本院办公室技术部门负责,日常网上立案案件审查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程中的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与本院以往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适用本规程规定的内容。

  

 

附件:

广州市法院网上立案审查要点

 

一、 诉状形式审查

  起诉状是立案时需要审查的主要书面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状主要审查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1、 自然人。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为便于联系,要求当事人提供联系地址和电话,原告应当填写《广州市****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诉状中注明字号。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个人合伙组织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字号的,应在诉状中注明字号。

  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原告明知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处所以及被告原户籍地。

  2、 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实际营业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实际营业地址。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属于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的具体目的。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

  (三)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是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事实包括纠纷起因、过程、现状,即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明显缺乏关联性的,负责网上立案人员应予释明,告知原告应依据事实和理由来确定诉讼请求。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负责网上立案人员应予释明,要求其在两项请求权中选择其中之一项作为诉讼请求。

  (四) 署名和时间

  诉状应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原告授权他人代为起诉的,必须有明确的代为起诉的授权,但诉状上仍需有原告的署名。诉状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诉状时间不一致的,原告应注明实际递交的时间,以实际递交诉状的时间为正式起诉时间。

  二、 原、被告主体资格审查

  当事人主体资格应该依法确定。如果诉状记载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负责网上立案人员应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补正。

  (一)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合同纠纷,原告必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侵权纠纷,原告应是被侵权方。

  在审查原告起诉主体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几项:

  1、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的拍照或原件的扫描)。如果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诉状中必须写明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与原告的关系(一般指户口本原件的拍照或原件的扫描),并由法定代理人签名盖章,法定代理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应在网上上传证明其个人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的扫描件或原件的拍照),有授权委托人的,还应提交经过公证和使领馆认证的原告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2、 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成立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外国及港、澳、台法人,应提供其主体存在的有关注册登记证明材料,该材料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如果该法人在国内有办事处的,可以提供该办事处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备案的有关资料。

(二) 被告应该明确和适当,明确是指被告主体的特定性,例如具体的姓名、名称和住所地;适当是指被告应系原告诉请法律责任的可能承担者。例如违约纠纷,被告应是违约方;侵权纠纷,被告应是侵权人。

  1、 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写明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如果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被告是本市居民的,则应要求原告提供该被告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2、 被告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原告一般应提供被告有关登记注册的证明。如果被告是经相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如果原告确实不能提供的,必须准确提供被告的名称、住所地等情况。

  三、 起诉事实证据材料审查

  无起诉证据材料或起诉证据材料不全,又没有证据线索的,负责网上立案人员应告知原告诉讼风险。起诉证据材料一般附在诉状之后,作为诉状附件,附件应列明证据材料清单,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一) 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律关系或身份关系的材料,例如合同纠纷,应提供合同或证明合同关系的其他书证等材料;婚姻纠纷应提供结婚证书等证据材料。

  (二) 证明违约或侵权等纠纷事实的材料。例如合同违约纠纷,应提供履行和违约情况的材料;侵权纠纷,应提供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事实材料等。

  (三) 其他证明纠纷的发生、过程、现状的证据材料。

  (四) 受案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五) 涉外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诉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六) 涉港、澳、台案件中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七) 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外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有权翻译机构的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

  四、 案件管辖的审查

  受诉法院在立案时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涉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保险、融资租赁、担保、证券、期货、信托、合作、经营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涉外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指国际贸易欺诈、涉外票据、证券权益、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财产所有权等纠纷案件。

  (二)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审查合同有无仲裁条款和协议管辖条款。有有效仲裁条款的,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有协议管辖条款且该条款有效的,应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 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包括不在国内的居住)或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和对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按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其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 双方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五) 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六) 案件存在主从合同并诉的,应按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五、 诉讼费的缴纳

起诉人自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通过网上立案系统退回申请人处理。

对被退回的超期不缴费的案件,申请人不能再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负责网上立案人员应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大厅现场递交材料。        

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收费办法》收取。

  申请执行案件,立案阶段不预收执行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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