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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积极探索开展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高效解纷,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发布时间:2020-02-28 14:30:15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为试点法院。2020年2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我院迅速反应,第一时间研究部署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试点探索,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能,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效、便捷、安全的司法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一)院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制定实施方案,启动改革试点

我院积极响应上级法院文件精神,于2月13日出台《关于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对标对表上级法院试点工作部署,结合南沙三区一中心区位特色,立足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及改革创新实践,明确以创新商事特邀调解工作机制,规范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规则,统一民事诉讼标准化导语,规范小额诉讼程序庭审规则,总结简易程序庭审程序简化规则、文书简化模板,明确小额诉讼程序向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转化的条件和程序,细化独任制扩大适用范围和规则,完善电子诉讼规则,深化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程序创新 等重点改革项目进行试点创新。

(二)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标的额5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

2月14日,我院率先在四起劳动争议案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当庭宣判,该四起案件均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一万九千五百元至四万五千元不等,均未超过五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我院先行先试,在该四起劳动争议案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进一步提高了审判效率。

(三)妥善开展公告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试点探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需要公告送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月7日,我院率先尝试,在一宗融资租赁公告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远程开庭审理。该案事实清晰,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原告起诉解除与被告的《汽车融资租赁抵押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因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告案件大大简化了开庭审理程序,再加上远程庭审的技术加持,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充分保障了法院干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四)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探索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理

2月19日,我院在一起不当得利的普通程序案件中试行独任审理。原告娄某诉称因操作失误将一笔款项打入被告账户,法律适用明确,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基层法院对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规定,我院依法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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