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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法院建立施行法官会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24 16:48:57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南沙区法院建立施行法官会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院周强院长关于推进南沙区法院司法改革的要求,提高专业审判水平,充分发挥资深法官作用,减少对审判委员会的依赖,南沙区法院近日制定出台了《法官会商规则》,建立施行法官会商制度。

一是明晰法官会商的效力。法官会商的意见,仅供主审法官参考,法官会商后仍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再按照审判委员会规则报送审判委员会讨论。  

二是确定会商范围。包括案件研讨争议较大或者上级督办、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广泛的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研究疑难问题,讨论类型案件的审判指导意见。

三是界定参与法官资格。参加会商的法官,除了本部门所有法官外,其他部门法官须具有五年以上相关领域审判业务办案经验。具体名单由各业务庭提名参加,审委会讨论确定。

四是明确会商的程序。主审法官认为案件需要提请法官会商的,层报业务庭庭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各庭法官会商由该业务庭主管院领导主持。会上记录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法官签名,归入案件副卷档案。(陈文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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