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三打两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院于2012年3月13日上午召开“打击制假、售假犯罪分子宣判大会”,对被告人李某持有伪造的发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件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以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涌上街一巷21号102房的临时住处为制假窝点,通过派发卡片的方式对外联系生意,伪造各类证件获取利润。2011年7月5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的暂住处将其抓获,并在现场缴获伪造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广东省商品销统一发票、摩托车牌、湖南省岳阳职业技术学院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等各类票据和证件若干,以及制造假证联系用的名片1000张和过胶机等作案工具一批。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是我院审结的第一宗“三打”案件。
(刑庭 蔡穗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