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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妥善处理一宗涉及维稳案件

发布时间:2012-03-12 09:35:46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近日,我院依法妥善处理了一宗涉及不稳定因素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01116,我院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据原告诉称,其持有的被告银行借记卡中的存款共74508元被他人在异地取现及消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存款损失。在排期开庭前,被告则反映,原告与被告交涉过程中,曾多次对被告方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并扬言称其已经准备好十几斤炸药,如果判决结果与其预期不一致,则要采取暴力手段报复被告。

针对上述情况,经办法官高度重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主管副院长对该案审理准备工作作出指示:一是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南沙区金州派出所通报,请求其对黄某采取必要的防措施,并建议派出便衣警员旁听庭审及宣判;二是将本案情况立即向区有关部门汇报;三是加强内部安保工作,法警队及时派员维持庭审秩序与安全,保安加强庭审当天安全检查,特别是对黄某的检查;四是利用数字化法庭,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五是庭前加强原告黄某的思想疏导工作,告诫其采取过激行为的后果,并适当疏导其激动的情绪;六是加强与被告沟通,争取调解的可能性;七是认真研究案情,全面查清事实,谨慎下判。

经过慎密的准备工作,此案庭审顺利进行。庭审中,经办法官当庭播放了多次到惠州等地调取相关的ATM机监控录像、商家监控录像等几百条证据资料。经过质证,发现确实存在他人在原告银行卡记录的取款及消费的时段内在异地ATM机上取款及在商家进行消费。同时在原告自认最后一笔取款的ATM机上,发现有犯罪嫌疑人在该ATM机上进行安装相关设备的行为。庭审中,该银行也确认其并未对相关的监控录像进行查看。

日前,我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存款损失共计74508元。宣判后被告表示不上诉,并在上诉期内将上述款项交到法院账户上,经办人亦及时办妥手续,将该款项共计74508元及诉讼费831元支付给原告黄某。

黄某在湖北老家特地打电话给经办法官,称已经将获得的赔偿款用于支付给其雇请工人的工资。他非常感谢我院公平公正高效审理此案,并对自己以前的过激行为表示道歉。

(民二庭 张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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