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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高效审结首宗因购房政策调整引起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2-03-12 09:38:33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近日,我院受理了首宗由于购房政策调整引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该案原告李某于2010105日与被告番禺富门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南沙境界认购卡》、《南山境界家园认购补充协议》,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原告支付了两万元定金给被告。由于原告已购有两套房屋,根据国务院和广州市政府最新出台的购房限令,原告已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支付房款已不能实现,故诉至我院,请求我院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沙境界认购卡》、《南沙境界家园认购协议》;并要求被告退回定金两万元。

收到案件后,经办法官迅速开展工作,通过深入调查分析、详尽研究案情,理顺了本案的法律关系:银行房贷政策调整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进行的政策调控,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均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应属签约定金性质,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因银行信贷政策调整而无法履行签订预售合同及付款义务的,买受人无需承担定金责任,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定金返还买受人。然而,被告对此亦无过错。为了兼顾无过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及实现“息诉止争”目的,我院认为以调解方式处理本案最为妥当。

20101125日,本院召集双方到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运用“悉事究理、多管齐下”的调解技巧,准确找到当事人的利益交叉点和平衡点,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0105日签订的认购协议及南沙境界家园认购补充协议予以解除;被告于2010125日前将购房定金的一半,即壹万元,退还给原告。当事人双方均对上述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现被告已依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该案纠纷已及时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民三庭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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