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派员对黄阁镇亭角村调解委员会进行现场业务指导,在诉前成功调解一宗邻里侵权赔偿纠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据调查,2011年2月23日,亭角村村民张某辉到我院起诉同村村民张某全侵权赔偿,理由是张某全与其发生口角后用刀砍坏其所有的一棵龙眼树。经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后张某全签名同意赔偿,但事后却反悔,至今未予赔偿。经我院立案前审查,发现该纠纷侵权事实清楚,只是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制作的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赔偿数额未确定,所以导致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调而未决。为此,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我院派出法官会同黄阁镇派出所、司法所人员到亭角村指导调委会再次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我院通过查明事实,确定了侵权责任和造成损害的数额,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全一次性赔偿1000元给张某辉。协议达成后张某全当即支付了赔偿款并向张某辉赔礼道歉。事后,纠纷双方均对人民法院和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表示信服和感谢。
(立案庭 吕定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