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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通过电子邮件妥善调处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2-03-12 09:52:17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近日,我院通过创新调解方式方法,以电子邮件模式,成功调处一宗涉及合同纠纷案件,在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调解效率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据了解,此案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吴某等曾共同出资组建广州某分公司(隶属北京总公司),从事测绘业务。后因双方产生矛盾无法继续合作,遂各方均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徐某将其广州分公司股份转让给张某和吴某,张某、吴某则相应支付40万元股权转让金。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后,张某、吴某在付款期限内只支付了8万元后就未再履行合同,余款至今未付。徐某遂起诉要求其支付剩余的32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张某等提供广州分公司财务账册进行查阅,要求北京总公司及广州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院在庭前送达诉讼材料过程中了解到,徐某与张某等均有调解意向,故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纠纷。针对北京总公司无法派人前来参与调解的实际情况,我院将调解说服工作书面化后,连同调解方案一起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各方。期间,我院不断通过电子邮件互传各方调解意向,并依法修改完善反馈意见,直至各方达成共识。最后,我院根据最终确定的调解协议,提前制作好调解书,并在开庭当天交由原告徐某、被告张某、吴某及广州分公司签字确定。同时,以邮寄方式向北京总公司寄送调解书,此案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民二庭 张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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