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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理首宗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2-03-12 09:58:20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722日,我院依法公开审理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杨某运输毒品罪。庭审过程中,公安侦查人员被邀出庭作证,这在我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尚属首例。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杨某,于2010101911时许,驾驶车牌为粤BX319B北京现代汽车由深圳至珠海途经虎门高速南沙区亭角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在副驾驶座前的工具箱内查获2包红色圆形药片和1粒绿色圆形药片(经鉴定净重共6.32,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李某、杨某归案后,在审查阶段,均向公安机关供述准备将上述毒品由深圳市运到珠海市交给第三人。然后,在公安预审阶段,二被告人又均以上述供述是在受到公安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虚假供述为由,推翻前供,辩称涉案车辆上的毒品是他人放上去的,自己并不知情。为查明公安侦查人员在案中是否存在对二被告人刑讯逼供的情形,检察机关特通知办理该案的两名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查证事实。该两名公安侦查人均当庭宣读了《证人保证书》,并分别回答了公诉人、辩护人的询问。该案已于当日审理完毕,将择日宣判。

                    (刑庭 蔡穗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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