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法院调解只注重诉讼标的、履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缺少履行方式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后,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直接将履行义务的款项汇到法院的代管款账号,并由法院转交。由于办理退款需要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使当事人延迟收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院南沙法庭在最近的调解中,特别增加了履行方式的调解内容。要求原告在调解过程中,确定一个收款账号给被告,作为被告履行调解义务的账号,被告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履行义务,无须再将款项汇至法院。收款账号由法院记入调解笔录,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如果当事人认为有需要的,可以将账号资料列入调解书。这一措施为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义务提供了便利。
(南沙法庭 刘迪雯、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