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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展送法进高校活动

发布时间:2012-03-12 10:06:54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深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与师生进行面对面座谈

2011923下午,我院党组书记杨建成、代院长吴翔、副院长陈昭强以及刑庭负责人应邀前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与50余名在校师生进行面对面座谈交流,开展送法进高校活动。此次活动也是我院在该校进行典型案件校园开庭,“零距离”送法进高校活动后,又一助推法学实践教育的举措。

座谈中,我院刑庭负责人首先介绍了今年5月在该校模拟法庭公开审理易某故意杀人一案的案情及审理结果。经查明,该案被告人易某在20106月期间,因追求与其同在广州市南沙区某公司工作的被害人冯某(女)未果而扬言要杀死她,并写下遗言2010730,易某上班时,手持一把螺丝批欲与被害人冯某聊天而被冯某母亲李某瞪了一眼,即持螺丝批由上向下连续对冯某的右枕部、右耳屏部及背部进行捅、刺。李某见状即将上前欲制止,也被刺伤颈部。随后,易某再次对已受伤趴在工作上的被害人冯某进行猛刺。在遭到现场群众制止后,被告人易某用螺丝批顶刺自己的胸口意图自杀,随即被群众制服,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李某和被告人易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易某的家属积极支付了被害人冯某、李某的治疗费3400元。

经我院审理,被告人易某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易某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上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在介绍中,我院刑庭负责人重点介绍了该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同时,结合该案实际详细分析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座谈会气氛热烈,双方结合此案就被告方积极赔偿对减轻刑罚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律师在刑事案件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等进行了热烈探讨。会上,我院领导还从实践的角度向师生们解答了当前社会的法律热点问题,并着重就法院在审判中如何确保“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会上,法学院蔡镇顺院长代表全院师生对我院深入校园开展送法活动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如何在实践中应用法律,提高实务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中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他希望通过现场观摩这种实践,加深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认识,进而提高他们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他表示,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会更多地邀请我院法官共同开展类似活动,从而全面提高学生们的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我院领导指出,将法庭搬到法学院模拟法庭并公开审理案件,就是希望法学院在校学生通过观摩审判,了解法院审判的基本程序,增加对案件实体处理的认识,进而达到开拓视野,丰富知识,促进法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目的。我院领导表示,今后将更多地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进一步加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双向互动,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培育学术成果,合作解决司法难题。

(调研科 朱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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