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5
新快报A06
网络有“脚印” 恶意行为难逃法网
滥用“AI换脸”、盗用源代码、利用漏洞“薅羊毛”
利用“AI换脸”技术破解登录验证;利用职务之便盗用源代码转卖获利;利用平台漏洞购买万支胰岛素注射器。本期案例关注信息网络中的恶意行为,法官提醒广大看官,在信息爆炸、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务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警惕网络诈骗与非法入侵;同时,坚守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不为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
以假乱真
利用“AI换脸”破解认证
五人篡改数据牟利被判刑
2022年4月,李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培训教程及相关软件程序,掌握了利用他人个人肖像照片实现“AI换脸”伪造“眨眼”“摇头”等活体视频通过人脸实名认证、登录某服务平台系统个人账户的技术。
6月至次年2月,李某某先后招募孔某某及周某等人传授技术,随后又从符某某、陈某等中介处承揽非法人脸识别业务,同时采用“AI换脸”技术破解系统登录验证,由上家对系统内相应人员信息进行修改、增减,为多家公司非法牟利。
在此期间,孔某某加入李某某技术团伙开展非法人脸识别业务,8月又脱离团伙,先后招募王某等人另组团伙,从陈某、“坤哥”(在逃)等中介处承揽非法人脸识别业务继续作案。而陈某、符某某、陈某某作为中介,为两团伙提供客户资料。
经鉴定,缴获的各团伙成员手机、电脑中分别有公民个人信息七千至六万余条不等,非法获利从40万元至120万余元人民币不等。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南沙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孔某某、符某某、陈某、陈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至人民币四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孔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案件涉及非法侵入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为非法公司牟利,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个人肖像照片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生物识别类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本案中,行为人通过“AI换脸”技术实现非法突破人脸识别认证目的,侵害了网络和个人信息安全。法官提醒,应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原文链接:
https://epaper.xkb.com.cn/view/1238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