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7
南方都市报客户端
广州南沙法院:互联网消费金融纠纷案件集中,借款人呈年轻化
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吴飞燕 赵美琳 通讯员王君
3月27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发布信用卡及消费类贷款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梳理了近四年来南沙法院信用卡及消费类贷款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工作举措及成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并提出若干针对性建议,同时公布五个典型案例。
发布当天,南沙法院联合南沙区金融局、金融调解机构代表及金融机构代表召开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座谈会。
案件集中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
借款人存在年轻化趋势
白皮书显示,2020年至2023年,南沙法院新收信用卡纠纷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消费金融案件共计58570件,审结58417件。
每年新收“两类业务”纠纷案件相对集中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且借款人存在年轻化趋势。
从案件标的来看,2020年至2023年期间,该类型新收案件标的总金额约41.96亿元。其中,起诉标的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案件约占26.54%,3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约占58.43%。
从结案方式来看,判决是该类纠纷主要的结案方式,但调解、撤诉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白皮书认为,近年来传统消费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快速催生互联网消费金融新业态,金融机构突破地域限制,通过线上授信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开展业务,相应的纠纷数量也随之迅猛增。
白皮书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虚拟性、便捷性、普惠性等特征,借款人分布全国各地,其住所地与金融机构所在地大多无直接关联。
借款人欠付债务较多逾期还款产生违约时,为躲避债务而失联的现象较为常见。
因此,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由于联系不上被告而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数量占比接近60%,缺席审判率也较高。
应用“三全”一体化办案平台
当事人可实现远程批量立案
面对数量庞大的信用卡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南沙法院立足此类纠纷模式相对固定、类型化程度高、批量形式明显的特征,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深度应用法院自主打造的“三全”一体化办案平台,着力推动实现案件“全业务线上办理、全流程电子卷宗、全方位数据融通”。
目前,信用卡及消费类贷款纠纷案件已做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当事人远程批量立案、OCR纸质材料自动信息回填、无纸化庭审、文书自动生成、一键归档上诉等应用全覆盖,极大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针对借款人遍布全国各地、公告送达方式占比高、缺席审判率高的现状,南沙法院探索推进诉前调解+失联协同修复机制。
通过通讯部门、人口数据信息管理部门的数据授权、信息渠道共享等方式甄别当事人电话号码使用状态。
在诉前调解阶段失联修复成功后,由调解员迅速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将相关纠纷情况告知借款人,促使借款人自动履行或与金融机构协商和解调解。
引进第三方专业金融调解机构
建立“和谐南沙”多元解纷机制
白皮书显示,自2021年起,南沙法院陆续引进广州金融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专业金融调解机构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展开调解。
同时,南沙法院还不断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与沟通协调,进一步提升调解方案的合规化、合法化及合理化。
此外,结合工作实际,南沙法院出台了《和谐南沙多元解纷中心工作规程(试行)》,对诉前调解、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的工作流程、模式以及对特邀调解员的管理、调解数据统计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促使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依托“和谐南沙”多元解纷机制,南沙法院创新调解工作路径,邀请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轮流“值守”,探索实行全天候“接诊-会诊-辅诊”的调解运行模式助力治已病。
除在诉前进行调解,对于参加庭审的当事人,调解员根据其意愿继续提供调解服务。双方当场达成调解的及时制作调解笔录及送达民事调解书。
调解员同时针对借款人普遍关心的违约责任条款效力、债务展期、息费减免、类案裁判标准、执行后续事项等问题进行耐心细致解答。
对于无法达成调解需要继续庭审的当事人,调解员协助固定双方争议焦点,助力提升庭审效率。若当事人庭后仍有调解意愿,则安排调解员继续跟踪对接。
金融机构不要盲目追求发卡规模
借款人应树立正确消费观
“抓前端、治未病”是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最根本最核心的要求之一。
白皮书显示,针对审理中发现的类型化问题,南沙法院主动针对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借贷人及金融消费者分别提出若干建议,“对症”开方治未病,以期提升防范化解相关风险能力。
对于金融机构,法院建议改变盲目追求发卡放款规模、市场份额的经营理念,履行审慎放贷的法定义务及培养客户理性消费习惯的社会责任;强化内部风险管控责任;增强合同意识,依法规范营销行为;压实自主催收职责,着力规范催收行为;加强诉源治理,提升调解效果及诉讼专业化能力。
对于监管机构,法院建议进一步优化完善顶层设计,全面强化对信用卡及消费类贷款两类业务的监管,探索金融机构信息与数据共享试点改革,助力提升金融机构自行催收及解纷能力。
对于借款人及金融消费者,法院建议树立正确消费观,合理使用信用卡及消费类贷款产品;明确自身合法权益,关注相关监管动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审慎决策;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时向金融机构更新联系方式;面临权益受损情形,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维权。
【典型案例】
男子信用卡多次逾期
银行要求偿还总额年利率超24%
2017年3月,陈某向某分行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某分行提供的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各项规则:其中透支利息按照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并按月计收复利;未在到期还款日偿还最低还款额度的,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百分之五计收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照申请账单分期的每期本金的千分之六计收。
陈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过程中多次出现逾期,其亦多次向某分行申请对透支款项分期偿还。在分期还款期间,陈某继续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
自2023年3月起,因陈某持续逾期,某分行按照约定停止透支款金额分期,要求陈某一次性偿还所有透支款本金,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等。根据双方约定,案涉信用卡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等总和已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陈某对此提出异议,主张某分行当时宣传“免息分期”,但其收取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的性质实为透支利息,某分行上述诉请已超过其实际损失,遂请求降低及减免。
南沙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应当及时清偿透支款本金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的计算标准过高,根据陈某的答辩意见及结合公平、诚信原则,应当予以调整。
故判决按照综合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相应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等。
据介绍,金融机构开展“两类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的范畴,其综合年利率上限不应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确定的LPR四倍的标准,但这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利率不受约束。
若借款人提出综合年利率过高予以下调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对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费用等综合利率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规范。
这对于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公平原则拟定息费违约金条款、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另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应注意避免只强调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及最低还款额的优惠而不告知逾期将收取透支利息、违约金等以及分期付款将按期收取费用等问题,导致借款人在不知道、不理解息费违约金的收取方式、透支交易收取的年利率远高于普通金融贷款的情况下申领使用信用卡,从而引发纠纷及社会问题。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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