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审判条线指导 彰显示范引领效应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文见二版),优化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完善审级监督体系,强化审判条线指导,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
《指导意见》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检视整改工作要求,针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中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完善问题”,细化明确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具体情形、判断标准、操作程序、保障机制,重点解决哪些案件“向上走”以及如何“向上走”的问题,推动较高层级法院通过提级审理典型案件,充分发挥统一法律适用、促进诉源治理、防止外部干预的功能作用。
《指导意见》明确,对于符合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等六类情形之一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提级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提级管辖。
《指导意见》强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提审的情形外,符合具有全国性重大影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等六类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确须纠正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指导意见》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实践,进一步完善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程序,配发了相关法律文书样式。《指导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加大监督管理和条线指导力度,配套完善激励考核和成果转化机制,把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案件的规则示范意义、对下指导效果、诉源治理成效、社会各界反映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确保改革举措在各级人民法院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