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诉前联调工作实施办法》(穗综治委〔2011〕12号)及《广州市南沙区诉前联调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南沙区诉前联调工作室案件登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南沙区诉前联调工作室按法院立案庭、万顷沙人民法庭、南沙人民法庭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分别负责辖区内诉前联调案件的受理。
收到当事人的联调申请材料,工作室应及时登记,填写《诉前联调案件受理详情表》,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一)涉案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有关规定;
(二)涉案纠纷属《广州市南沙区诉前联调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联调。
对于受理的诉前联调案件,应当填写《诉前联调案件受理详情表》。
经审查不属于联调工作室管辖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第三条 对受理的诉前联调纠纷一律办理立案登记,按(年份)+地级市和县(市、区)简称+联调(调解单位简称)字+第***号的规则编立案号。
第四条 诉前联调纠纷立案后,工作人员应按诉前联调流程规定开展诉前联调工作。
第五条 诉前联调工作室工作人员要严守案件的秘密,对由于工作人员泄密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工作室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态度要热情端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南沙区诉前联调工作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