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诉前联调工作实施办法》(穗综治委〔2011〕12号)及《广州市南沙区诉前联调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南沙区诉前联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诉前联调工作首接负责制是指法院立案庭、南沙人民法庭、万顷沙人民法庭首先接到诉前联调申请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责办理、介绍、引导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首接人应做好接待工作,并耐心、细致地对诉前联调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准确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重要事项要登记备查),指导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积极作为,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调解事项,要即时办理;暂时不能办理的,要承诺办理时间。
第四条 不属于自己调解工作范围但属于其他调解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积极主动地引导当事人或将材料转交给相关负责人,并进行登记交接。
第五条 不属于或不符合诉前联调条件的案件,首接人员要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并主动帮助联系或告知电话,必要时应把当事人引导到相关部门。
第六条 首接人在接待(办理)过程中必须做到诚信、热心、耐心、细致,有礼有节,讲文明,有礼貌,不得推诿搪塞,不得敷衍塞责。必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材料,应一次办结(告知),不得出现多次办理的情况。
第七条 首接人处理事情不力造成工作延误,要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南沙区诉前联调工作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