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诉讼服务>>文书样式>>刑事诉讼指引>>正文

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7-06-03 08:29:15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一)辩护人

1.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下列人员一般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第(4)至(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二)指定辩护

1.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盲、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三)辩护律师的权利

1.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四)诉讼代理人

1.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委托辩护人的有关规定。

2.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依照法律规定,经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