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10266号
龚雨熙: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13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2024)粤0115执10266号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决定将被执行人龚雨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本院(2024)粤0115执10266号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决定对被执行人龚雨熙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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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80
送达人:吴振鹏 电话:020-8300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