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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10208号关于郓城县方林木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中沃建设有限公司、郭锦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4 16:04:14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10208

广东中沃建设有限公司、郭锦康:

关于郓城县方林木业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7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广东中沃建设有限公司、郭锦康应向申请人郓城县方林木业有限公司支付金额合计525171.55元。(逾期按执行依据的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由广东中沃建设有限公司、郭锦康承担。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东中沃建设有限公司、郭锦康价值532823.55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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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80

送达人:吴振鹏         电话:020-8300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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